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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一)受理范围

国家保密部门举报受理电话(12336)受理涉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具体包括:

1.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保密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或者相关情况

(1)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 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 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

(11)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2.保密资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或者相关情况

(1) 超出保密资质业务种类范围承担其他需要取得保密资质业务的;

(2) 变造、出卖、出租、出借保密资质证书的;

(3) 将涉密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分包给无相应保密资质单位的;

3.其他情况

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线索或者相关情况。

(二)受理条件

举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有明确的被举报人;

2.有被举报人涉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