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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要求,编制本指南。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2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方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从国家保密局门户网站(网址:www.gjbmj.gov.cn)查阅。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特点,通过国家保密局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二)查询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登录国家保密局门户网站,进入首页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获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国家保密局秘书行政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513信箱。邮编:100031。
咨询电话:(010)55603415。
工作时间:8: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步骤
1.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当填写《国家保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本指南附件处进行下载,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应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提出申请,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方式递交申请表,邮寄申请时,使用全球邮政特快专递(EMS)或邮政挂号信寄出,并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将对其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于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根据申请的内容,本机关自收到申请(指可以正式受理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其他事项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不是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如,申请公开其他行政机关印发的文件,建议向文件产生机关咨询。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裁决。其中,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答复不服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60日内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