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是关乎国家安全的战略优先事项,也是我国网络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不久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2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不仅明确和细化了我国网络安全审查的具体要求,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提供指引,还构建起多部门协同配合的组织体系,为关键系统设备服务采购及上线运行设立了严格的安全门槛,同时建立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风险预判机制,从识别威胁、化解风险的角度,推动安全关口前移,强化供应链安全风险管控,提升网络安全保障水平。围绕《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及贯彻落实过程中的具体要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部门接受了采访。
记者:请介绍《办法》出台的背景,以及实施后对于应对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形势有哪些重大意义?
答: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公众健康与安全至关重要。我国建立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目的是通过网络安全审查这一举措,及早发现并避免采购产品和服务给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带来风险和危害,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从而维护国家安全。可以说,《办法》的发布与实施,为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稳定运行筑起一道安全底线,持续发挥关键作用。
记者:《办法》作为构建国家网络安全审查机制的重要举措,与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有哪些内在联系?
答:《办法》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部门,根据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而制定的。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此次《办法》的出台,为我国开展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记者: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哪些网络运营者采购产品和服务需要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审查关注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标准是什么?
答: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根据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电信、广播电视、能源、金融、公路水路运输、铁路、民航、邮政、水利、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