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保密局会同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先后印发《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成立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的通知》,公告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设置和组成人员等有关事宜,并就调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作出具体安排。
两个通知在2016年6月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印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基础上,对国家和各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服务窗口设置和职责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对做好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调整过程中的若干事项以及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按照通知精神,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机制体制作出如下调整:一是国家保密局会同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成立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作为部门间议事协调机构,不再承担行政审批职能,有关行政决定以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的名义联合作出。二是各级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调整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联合审批日常具体工作。三是一级保密资格认定服务窗口设在国防科工局,承担受理申请和书面审查工作。四是各省(区、市)参照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和服务窗口设置进行调整,原设在省(区、市)保密局的不作调整。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机制体制调整,是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审改办、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单位具体指导意见,解决认定工作中长期存在的责任主体与实施主体分离、牵头单位与承办单位分离等问题而作出的重要举措,为切实落实依法行政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部署、进一步规范保密资格认定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已完成调整交接,并正式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