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家安全

——时任总参军事设施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谈修改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

2019年04月12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决定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要对现行的军事设施保护法进行修改,其意义和亮点在哪里?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饶开勋少将(时任总参军事设施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

新形势 新要求 新举措

记者:这次修改军事设施保护法,由原来的8章37条调整为8章53条,增加16条、17款,出于什么考虑?

饶开勋:原来的军事设施保护法是1990年颁发的。20多年来,我国改革开放持续深化,经济社会和国防现代化建设快速发展,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调整,军事设施保护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一方面,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扩大,军事设施种类、数量不断增加,境外情报机构对我侦察窃密活动加剧,使得保护要求提高、任务加重;另一方面,当前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社会建设在土地、空域、海域、电磁频谱等方面需要统筹协调的问题增多,损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问题时有发生。

这些矛盾问题主要是发展带来的,迫切需要用发展的眼光、全新的思路来解决。这次修法基于以下考虑:其一,统筹军事设施保护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建立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其二,着眼军队信息化建设和多样化军事任务需要,适应军事设施保护的新特点、新要求;其三,适应对外开放形势,采取新方法、新手段和新技术,加强军事设施自身的安全防范;其四,细化措施办法,强化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突出统筹协调,健全保护机制

记者:修改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国家统筹兼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请问具体有什么措施?

饶开勋:这次修法是统筹经济和国防建设、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必然要求。具体机制和制度包括:首先,建立了军地协调机制。规定政府部门和军事机关要相互配合,共同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

其次,细化了经济建设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要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同时,增加了军事设施建设保护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定。新法要求:军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要避开经济建设热点和民用设施密集区域,并进行安全环境评估;军事设施因军事任务调整、周边环境变化和自然损毁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并无需恢复重建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后予以拆除或改作民用。

最后,放宽了因地方经济建设需要将军事设施拆除、迁建、改作民用、军民合用的审批权限,由原来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调整为还可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授权机关批准,切实提高办理效率。

充实保护内容,细化保护措施

记者:提高新法的可操作性一直备受社会关注,请问有什么具体举措?

饶开勋:重点在两个方面做了调整:一方面是扩展了保护范围。将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军队执行任务的临时设施、武警部队军事设施、重要国防科工设施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填补了相关领域的法律空白,提高了适用性。

另一方面是细化了保护措施。针对现实中一些突出问题,增加了禁止航空器在军事禁区上空低空飞行的规定,细化明确了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作战工程、军用机场净空、军用电磁环境的保护措施,增加了未经批准不得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等信息获取的规定等。

明确管理职责,强化法律责任

记者:为提高法律的执行力,这次修法出台了哪些创新办法?

饶开勋:为加强安全防范,强化管理职能,新法主要增加了5项规定: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设置标志牌;要求军事设施管理单位要对军事设施重要部位,采取安全监控和技术防范措施;规定了除执行紧急任务外,军事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明确了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了解掌握军事设施周边建设项目等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问题;明确了军队执勤人员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

此外,这次修法还区分治安处罚、刑事处罚、行政处分、民事赔偿等领域,充实了法律责任条款。比如:新增了“破坏机场净空、军用电磁环境、边海防设施”“非法进入军事管理区”“擅自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等方面的处罚条款。同时,新增了专门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相关条款。

目前,有关部门已启动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将进一步细化军地协调的职责、方法和“两区两范围”划定程序标准等。

(摘自《解放军报》)

 

(目前,《军事设施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正在修订中,本专栏仍采用现行法律法规中“总参谋部”“军区”的表述,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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